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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MA商标侵权纠纷案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6-06-28 02:15:16     发布时间:2020-07-14 16:03:57     作者:财税小编-王晓月



摘要: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就德国HAMA股份有限公司和得利洋行香港有限公司关于HANA商标的侵权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诉争商标法律了商标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可认定为有效使用,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就德国HAMA股份有限公司和得利洋行香港有限公司关于“HANA”商标的侵权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

  1、诉争商标

  诉争商标“HANA”是得利洋行香港有限公司于2006年5月24日提交注册申请,2009年7月28日被核准注册使用在第16类的纸、复印纸上。

  德国HAMA股份有限公司以诉争商标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连续3年停止使用为由,向商标局提出撤销申请。

  2、案件回溯

  商标局经裁定认为,得利公司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无效,故对诉争商标予以撤销。

  得利公司不服,向商标局提出复审申请。原商评委最终对诉争商标在涉案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卫生纸上予以撤销。

  德国HAMA股份有限公司不服裁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一审驳回了其诉讼请求后,德国HAMA股份有限公司又提出了上诉。

  最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诉争商标法律了商标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可认定为有效使用,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热门资质标签:   商标侵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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