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1. 为规范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审查认证工作,确保国家秘密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有关保密规定,制定本办法。
2. 本办法适用于承担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企事业单位的保密资格审查认证工作。
3. 对承担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企事业单位,实行保密资格审查认证制度。承担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应当取得相应保密资格。
4.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审查认证工作坚持严格标准、严格程序、突出重点、公平公正的原则。
5.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三个等级。一级保密资格单位可以承担绝密级科研生产任务;二级保密资格单位可以承担机密级科研生产任务;三级保密资格单位可以承担秘密级科研生产任务。
6. 经审查认证取得保密资格的单位,列入《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名录》(以下简称《名录》)。军队系统装备部门的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合同项目,应当在列入《名录》的具有相应等级保密资格的单位中招标订货。承包单位分包涉密合同项目,分包单位应当是列入《名录》的具有相应等级保密资格的单位。
1. 申请保密资格的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有明确的业务范围和相对固定的业务受理机构;
(2)有符合要求的场所、设施和必要的防护措施;
(3)有相应的组织机构和人员,具备独立承担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能力;
(4)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2. 申请保密资格的单位,应当根据自身情况向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省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申请表;
(2)工商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本;
(3)登记机关备案的章程;
(4)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上市公司最近一次的年度报告);
(5)科研生产场所产权证书或者租赁合同;
(6)军队资格审查申请受理点、军工集团公司、项目总承包单位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部门出具的保密资格认定等级建议表;
(7)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3. 保密资格申请受理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作出是否给予保密资格的决定。审查过程中,可以要求申请单位提供补充材料或进行现场核查。对于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保密资格申请受理部门应当颁发《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证书》。
4.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证书》的有效期为5年。在有效期内,单位应当持续符合规定的条件和标准,并接受地方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到期后需要继续从事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90日内重新申请保密资格。
1. 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和省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审查认证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于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审查认证或者伪造、变造、冒领、转让、涂改、出借或者买卖《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证书》等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2. 对于已经取得保密资格的单位,如果发现其不再符合规定的条件和标准,或者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其保密资格,并给予警告或者罚款等行政处罚。被撤销保密资格的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并重新申请保密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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