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规定目的:加强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维护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市场秩序。
2. 规定对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从事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的单位。
3. 规定内容:
*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实行许可制度,未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武器装备科研生产。
*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审查、颁发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 申请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标准的规定。
* 审查申请材料,应当包括对申请单位的场所、设施、资金、技术能力等方面的考核。
* 颁发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应当在审查合格后,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办理。
*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4. 规定实施: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1. 具备企业法人资格和健全的科研生产管理体系。
2. 有与其从事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3. 有与其从事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相适应的科研生产条件。
4. 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保密管理制度。
5.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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