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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http://ylhrss.yl.gov.cn/)

更新时间:2026-07-04 16:29:52     发布时间:2024-08-14 17:17:57     作者:财税小编-巴梅



摘要:榆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http://ylhrss.yl.gov.cn/)为了进一步推行政府信息公开,提高政府为社会及公众服务的水平,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共享政府信息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榆林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订本指南。

榆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了进一步推行政府信息公开,提高政府为社会及公众服务的水平,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共享政府信息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榆林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订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在职责范围内,负责主动或依申请公开下列信息:

  1、机关组成情况,包括领导成员及其工作分工,各科室职责;

  2、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3、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4、政府采购信息;

  5、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6、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二)公开形式。

  1、通过“榆林市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yl.gov.cn)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公开。

  2、通过“榆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门户网站”(http://ylhrss.yl.gov.cn)公开。

  3、通过新闻发布会以及报纸、广播、电视等公共媒体主动公开。

  4、通过在公共场所设立公告栏公开。

  5.政务新媒体(“榆林人社”微信公众号)。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以上方式获取政府信息,(地址:榆林市高新区劳动保障大厦4楼404室。联系电话:0912-3820899)获取人社信息。

  (三)公开时限。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市人社局提供主动公开以外的信息,可以向市人社局申请获取。市人社局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处理。

  (一)申请受理:

  榆林市人社局信息公开受市政府委托负责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市人社局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受理机构:榆林市人社局信息中心

  服务时间:周一至周五8:00—12:00 14:00—18:00(法定节假日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联系电话:0912—3820899

  传真号码:0912—3591151

  通信地址:榆林市高新区劳动保障大厦4楼404室

  邮政编码:719000

  (二)申请方式:

  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公开信息,应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选择下述三种形式提出:

  1、现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申请获取信息,并填写《申请表》。书写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

  2、书面申请。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可以通过传真、信函方式提出申请,通过信函方式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申请人如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的信息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当面提交书面申请。

  受理机构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三)申请办理的有关说明

  1.本机关对收到的信息公开申请,将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和答复。

  ①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②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③行政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④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⑤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正;

  ⑥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⑦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登记资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其他答复形式。

  2.办理期限: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延长答复期限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三、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文字来源于:榆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http://ylhrss.yl.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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